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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柞民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孟祥宏与赖怀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宏,赖怀胜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柞民初字第00040号原告孟祥宏。被告赖怀胜。原告孟祥宏与被告赖怀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祥宏、被告赖怀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祥宏诉称,2010年,被告赖怀胜建房,将工程发包给原告,建房工程结束后,被告赖怀胜欠原告工程款14000元及保证金10000元至今未付,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赖怀胜支付工程款及保证金24000元。原告孟祥宏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1、2011年元月28日赖怀胜欠工程款14000元欠条;2、2010年9月6日赖怀胜、赖霞欠保证金欠条;3、2010年9月6日工程结算验收情况记录。被告赖怀胜辩称,2010年9月6日,工程结算验收时已向原告孟祥宏付清了所有工程款,原告孟祥宏提交的14000元欠条,是在交付工程以前原告打的欠条,当时将日期写错了,付款时被告向原告要此欠条,原告称丢失,被告也就没在意,现原告持此欠条要款,属讹诈。被告现在只欠原告10000元保证金,因为房屋质量有问题所以未付。请求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赖怀胜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以支持其抗辩理由:1、2010年9月6日工程结算验收情况记录;2、2010年9月6日被告赖怀胜欠工程款174370元欠条;3、2010年9月19日被告赖怀胜欠工程款74370元欠条;4、2010年12月5日周富堂收铝合金款领条。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赖怀胜对原告孟祥宏提交的保证金欠条无异议,承认尚欠保证金10000元;对14000元工程款的欠条提出异议,称欠条是在交付工程以前原告打的,当时将日期写错,付款时被告向原告索要此欠条,原告称丢失,未退回;对原告孟祥宏提交的工程结算验收情况记录提出异议,称原告的此份工程结算验收情况记录当时未写第十条。原告孟祥宏对被告赖怀胜提交的工程结算验收情况记录提出异议,认为记录上的第十条是被告后来添加的;对被告赖怀胜提交的欠工程款174370元欠条、欠工程款74370元欠条真实性提出异议,称均为虚假证据;对收铝合金款领条无异议,但认为此款在付欠工程款174370元中已扣除。原告孟祥宏提交的保证金欠条,双方当事人对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对涉及本案争议焦点证据“2011年元月28日赖怀胜欠工程款14000元欠条”持有异议:原告孟祥宏提交此证据证明被告赖怀胜尚欠原告工程款14000元,被告赖怀胜辩称此欠条是在交付工程以前所出具,自己当时将日期写错,付款时向原告索要此欠条,原告称丢失,未退回;并提交2010年9月6日工程结算验收情况记录、2010年9月6日被告赖怀胜欠工程款174370元欠条、2010年9月19日被告赖怀胜欠工程款74370元欠条、2010年12月5日周富堂收铝合金款领条四份证据,证明其已将所有工程款付清。经审查,被告赖怀胜提交的2010年9月6日工程结算验收情况记录与原告孟祥宏提交的2010年9月6日工程结算验收情况记录内容不一致,多出“第十条:工程款已结清,只欠质保金2万元(所有欠条一律作废)”内容,此条与“第九条:下欠174370元”内容相互矛盾;而2010年9月6日被告赖怀胜欠工程款174370元欠条、2010年9月19日被告赖怀胜欠工程款74370元欠条均系被告赖怀胜自己书写的条据;2010年12月5日周富堂收铝合金款领条只能证明被告赖怀胜付了20000元铝合金款,不能证明与欠款有何关联;故被告赖怀胜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辩称事实,不能对抗原告提交的欠工程款14000元欠条,其提交的证据本院不予认定。本院对2011年元月28日赖怀胜欠工程款14000元欠条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关于被告赖怀胜辩称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法律事实:2010年,被告赖怀胜建房,将工程发包给原告孟祥宏承建,原告孟祥宏向被告赖怀胜交纳保证金20000元,双方约定两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2012年9月7日,被告赖怀胜向原告孟祥宏退回保证金10000元,尚欠保证金10000元至今未付;2011年元月28日,被告赖怀胜向原告孟祥宏出具欠条一张,注明欠工程款14000元,欠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赖怀胜是否欠原告孟祥宏工程款14000元。被告赖怀胜辩称已向原告孟祥宏付清了所有工程款,14000元欠条是在2010年被告出具的,当时将日期错写为2011年,实际此款已付,且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事实,其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孟祥宏要求被告赖怀胜支付工程款及保证金24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怀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孟祥宏支付工程款及保证金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赖怀胜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舒 挺代理审判员  张兵伟人民陪审员  邱桂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