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界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刘宗胜申请执行李晓飞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宗胜,李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界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刘宗胜,男。被执行人李晓飞,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宗胜与被执行人李晓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晓飞长期外出不归,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2)界民一初字第0113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应学华审判员 范景春审判员 王献文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