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执行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许益洲与陈瑞金、陈青菊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益洲,陈瑞金,陈青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漳执行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许益洲,男,汉族,教师,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瑞金,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青菊,女,汉族,成年,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许益洲与被执行人陈瑞金、陈青菊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3)漳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裁定查封被告陈瑞金名下的位于漳平市菁城街道下水洋65号601房产【房产证号:漳房字第012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漳国用(2006)第0794号】,并已委托评估,等候处置。向各商业银行、车辆管理所、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3)漳民初字第1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隆 武审判员 张 加 桂审判员 易 圣 光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淑妹(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