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民调确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史志强与郝志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志强,郝志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民调确字第34号申请人史志强,男,汉族,1983年7月7日出生。申请人郝志胜,男,汉族,1969年3月28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史志强与申请人郝志胜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查明,申请人史志强与申请人郝志胜因返还原物纠纷于2014年5月30日经杭锦旗公安局巴拉贡镇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郝志胜同意将被抵押车辆归还史志强,并向史志强赔偿车辆损失等所有费用5000元;二、申请人郝志胜同意将石磊、乔伦欠的挖机费用15000元免去5000元,降为10000元;三、申请人史志强同意替中国电信管理人员石磊、乔伦付工资10000元;四、石磊和乔伦给郝志胜打的15000元并以货车作为抵押的欠条作废,双方当事人保证就此事不再追究。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史志强与申请人郝志胜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雷光亮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 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