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146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玉荣与丛维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临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荣,丛维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临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1460-1号原告马玉荣。被告丛维岗。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临朐支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路*号。负责人胡金忠,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05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丛维岗驾驶的鲁G×××××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丛维岗驾驶的鲁G×××××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玉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