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邓秀丽与株洲庆云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秀丽,株洲庆云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芦法民一初字第300号原告邓秀丽,女,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委托代理人陈文明,系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立案,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被告株洲庆云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车站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诺言,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秀丽诉被告株洲庆云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姣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庆云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秀丽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秀丽撤回对被告株洲庆云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张秀丽承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姜 培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志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