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刑执字第3247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陈顺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3247号罪犯陈顺,男,1957年9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0日作出(2004)榕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0日以(2008)榕刑执字第27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1年10月28日以(2011)榕刑执字第64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4年5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2012、2013年度均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陈顺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4年5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红波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