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刘玉有与林赛花、深圳市人民医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有,林赛花,深圳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833号申请人刘玉有,男,汉族。申请人林赛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谢连喜,广东省意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杨松,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苏旺东,该医院法律顾问。申请人刘玉有、林赛花、深圳市人民医院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编号:(2014)深医调字第003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人民调解协议书》【编号:(2014)深医调字第003号】有效。代理审判员 王碧蕾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焦程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