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铁知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南京香巷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南京香巷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铁知民初字第19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方勇,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少文,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香巷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延龄巷119号。法定代表人孙大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南京香巷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4年5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香巷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李丹丹代理审判员 刘方辉代理审判员 臧文刚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徐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