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中刑执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王芝云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芝云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刑执字第00474号罪犯王芝云,女,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25日作出(2003)埇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芝云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王芝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3年5月16日作出(2003)宿中刑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徽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王芝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芝云自入监改造以来,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芝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芝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张 萍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