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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黑刑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杨胜贤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胜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黑刑执字第283号罪犯杨胜贤,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苗族,现在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6日作出(2009)泉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胜贤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杨胜贤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465号刑事判决,认定杨胜贤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交付执行。2012年2月1日,本院根据改造机关提请的减刑意见,作出(2012)黑刑执字第126号刑事裁定,将杨胜贤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北安监狱于2014年5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杨胜贤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知己代理审判员  韩裕伟代理审判员  王晓刚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