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民初字第179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王某某,苏某,赵某某,梁山县裕丰商贸有限公司,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民初字第1794-1号原告:于某某,农民。被告:王某某,农民。被告:苏某,职工。被告:赵某某,居民。被告:梁山县裕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被告:林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苏某、赵某某、梁山裕丰商贸有限公司、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某某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案外人刘某甲名下的位于梁山县吕屺口村公明路西二区X号楼房一套(房权证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赵某某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案外人刘某甲名下的位于梁山县吕屺口村公明路西二区X号楼房一套(房权证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伯学审 判 员 张永杰人民陪审员 黄迎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