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马啸峰与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4)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啸峰,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82号原告马啸峰,男,汉族,1974年10月27日出生。被告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小松隆,董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洁琼,女,汉族,1985年9月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马啸峰诉被告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啸峰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啸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恽文佼(代)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