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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行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隋娜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行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即墨市芙蓉街20号。法定代表人杨岩,局长。被执行人隋娜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即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隋娜娜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庭外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即行审字第10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