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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刑执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方振威减刑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振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刑执字第2041号罪犯方振威,男,29岁,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北刑初字第00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方振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9年7月2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4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方振威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方振威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方振威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振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7月2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邰玉妹审判员  杨道骏审判员  朱其和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