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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2014)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150号申请人武汉昂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张莉红、原仲裁第二被申请人武汉中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莉红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150号申请人(原仲裁第一被申请人):武汉昂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三阳广场*座*****层****室。法定代表人:韩振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国明,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张莉红,女,汉族,1975年10月4日出生。原仲裁第二被申请人:武汉中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朱洪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芳莉,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雪,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武汉昂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4)第0190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昂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昂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昂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撤销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4)第0190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昂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海波审 判 员  廖艳平代理审判员  陶 歆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