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图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倪伟强、赵凤军犯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伟强,赵凤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图刑初字第13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伟强,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潮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被告人倪伟强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于1999年2月26日被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2月29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倪伟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29日被吉林省图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图们市看守所。被告人:赵凤军(别名:赵凤军、赵凤君),男,1963年6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蛟河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珲春市,居住地珲春市。被告人赵凤军曾因犯组织他人卖淫罪,于1998年5月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2月29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赵凤军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29日被吉林省图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图们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金太洙,吉林省图们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检察院以图检刑诉(2013)第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伟强、赵凤军犯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5月9日、5月30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朴英、朴泰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伟强、赵凤军及其指定辩护人金太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倪伟强与被告人赵凤军商定后,由倪伟强携带毒品从广东省汕头市到延吉市。2013年4月29日1时30分许,在延吉市火车站附近,倪伟强及前来接应的赵凤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从倪伟强身上扣押毒品200.9克。经延边州公安局检验,从倪伟强身上扣押的200.9克疑似毒品物中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倪伟强在检察阶段的供述:公诉机关以此证据证明,2013年4月份,被告人倪伟强和被告人赵凤军商定后由被告人倪伟强携带毒品从广东省汕头市前往吉林省延吉市。2013年4月29日1时30分许,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吉林省延吉市火车站附近抓获倪伟强及前来接应的被告人赵凤军,并当场从被告人倪伟强左腿脚踝处搜查出毒品的事实。2、被告人赵凤军在检察阶段的供述:公诉机关以此证据证明,2013年4月份,被告人倪伟强和被告人赵凤军商定后由被告人倪伟强携带毒品从广东省汕头市前往吉林省延吉市。2013年4月29日1时30分许,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吉林省延吉市火车站附近抓获倪伟强及前来接应的被告人赵凤军的事实。3、证人邬庆伟在公安侦查阶段的证言:公诉机关以此证据证明,2013年4月28日,邬庆伟到吉林省图们市公安局举报被告人赵凤军于2013年4月29日从广东省汕头市的一个人手中购买约200克冰毒,且汕头市人携带200克冰毒于2013年4月29日抵达吉林省延吉市的事实。4、证人赵凤明在公安侦查阶段的证言:公诉机关以此证据证明,2013年4月28日18时许,赵凤明用自己租来的轿车与被告人赵凤军一起到延吉火车站接一名南方人的事实。5、移动电话通话记录详单:公诉机关以此证据要证明,被告人倪伟强与赵凤军因毒品事宜用移动电话相互联系过的事实。6、刑事摄影照片14张:公诉机关以此证据证明,被告人赵凤军用赵凤明租来的轿车到吉林省延吉市接被告人倪伟强的事实及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抓获被告人倪伟强时当场从其左腿脚踝处搜查出毒品的事实。7、图们市公安局扣押清单:公诉机关以此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将涉案毒品200.9克予以扣押的事实。8、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吉延州)公鉴(理化)字(2013)062号毒品检验报告:公诉机关以此证据证明,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倪伟强左腿脚踝处搜查后扣押的200.9克毒品中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事实。9、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汕中法刑经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其盖麦旦监狱(2012)其监释字第1号假释证明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深中法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其盖麦旦监狱(2012)其监释字第3号假释证明书:公诉机关以此证据证明,被告人倪伟强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于1999年2月26日被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2月29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2月27日的事实及被告人赵凤军曾因犯组织他人卖淫罪,于1998年5月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于2012年2月29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2月29日的事实。10、图们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情况说明、图们市看守所如所健康检查表:公诉机关以此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取得被告人倪伟强的供述时无打骂体罚等刑讯逼供的事实。11、被告人倪伟强、赵凤军的户籍证明:公诉机关以此证据证明,二被告人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倪伟强、赵凤军明知是毒品并运输,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伟强、赵凤军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倪伟强提出如下辩解意见:我认罪伏法,但毒品不是我的,是被告人赵凤军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凤军提出如下辩解意见:我认罪伏法,但毒品不是我的,是被告人倪伟强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凤军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第一、案发后,被告人赵凤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第二、虽然本案二被告人曾经商量过如何从广东将毒品运输到延边的计划,但被告人赵凤军只有共谋行为。本案中二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不同,因此量刑时应当区别对待。经庭审举证、质证、辩论,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其来源合法,反映的内容客观真实,且互相能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被告人倪伟强和被告人赵凤军商定后由被告人倪伟强携带毒品从广东省汕头市前往吉林省延吉市。2013年4月29日1时30分许,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吉林省延吉市火车站附近抓获被告人倪伟强及前来接应的被告人赵凤军,并当场从被告人倪伟强左腿脚踝处搜查出200.9克毒品。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倪伟强左腿脚踝处搜查后扣押的200.9克毒品中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倪伟强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于1999年2月26日被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2月29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2月27日。被告人赵凤军曾因犯组织他人卖淫罪,于1998年5月4日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2月29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2月29日。本院认为,被告人倪伟强、赵凤军共同商定后,故意将毒品运输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倪伟强、赵凤军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倪伟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凤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成立,予以采信。据此,对被告人倪伟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运输毒品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对被告人赵凤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运输毒品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对被告人倪伟强、赵凤军的假释。二、被告人倪伟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四年九个月二十八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2031年2月28日止。)三、被告人赵凤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三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一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2028年5月28日止。)四、吉林省图们市公安局予以扣押的涉案违禁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朴 镒人民陪审员 李馥亿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恩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