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霞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游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霞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游某某,女,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黄某某,男,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诉讼已无必要。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榕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腾涛附注: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2页第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