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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魏民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连某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民初字第00530号原告唐某某。被告连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6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郭建强审判员  李海岭审判员  吴文纲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振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