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744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庄云华与胡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云华,胡海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744号原告庄云华。委托代理人陈志伟,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海林。本院审理原告庄云华与被告胡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庄云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厉昱中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匡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