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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仪刑初字第0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陈惠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仪刑初字第019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2014年4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诉刑诉(2014)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爱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6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乘隙窃得被害人李某放在二楼西侧房间内的现金人民币53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赔了被害人李某全部赃款。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丁某、王某等人证言、被害人李某陈述、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应予支持。为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新荣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正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