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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旺苍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龚洪国、张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龚洪国,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旺苍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旺苍县。法定代表人:姚光耀,理事长。被执行人:龚洪国,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10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张燕(系龚洪国之妻),女,汉族,生于1976年1月25日,住旺苍县。本院在执行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龚洪国、张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4)旺苍执字第20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敏审判员  杨 智审判员  周高尚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