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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中刑执字第0937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李筛林犯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筛林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刑执字第0937号罪犯李筛林。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2011)泰海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筛林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1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4年5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李筛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李筛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筛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筛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艳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亦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