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民初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福建省民生添泓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与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民生添泓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1743号原告福建省民生添泓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锦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友贤,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敏,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京,董事长。被告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代表人刘金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民生添泓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用友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民生添泓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因原告与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民生添泓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未规避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民生添泓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因原告福建省民生添泓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减半收费650元,由原告福建省民生添泓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昌顺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智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