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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民五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杨德军侵害其它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杨德军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五初字第0014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李丽、马腾飞被告杨德军,系石家庄市长安区昶利歌厅经营者,经营场所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丰收路50号。本院在审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杨德军侵害其它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8元,减半收取1179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程存杰审 判 员 陈萌楠代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游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