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开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汪某与舒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舒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开民初字第304号原告:汪某。被告:舒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舒某离婚纠份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为了儿子更好地学习和成长,现在原告要求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毅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邱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