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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阿中刑减(假)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邱维成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维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阿中刑减(假)字第83号罪犯邱维成,男,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靖江市人,现在阿克苏监狱服刑。1999年5月1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沪高刑终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邱维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20000元。2002年3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2)新高法执字第77号刑事裁定由无期徒刑减刑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9年,没收财产20000元不变;2004年9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4)阿中刑减字第988号刑事裁定减刑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9年,没收财产20000元不变;2006年2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6)阿中刑减字第37号刑事裁定减刑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9年,没收财产20000元不变;2009年6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9)阿中刑减字第439号刑事裁定减刑1年8个月,剥夺政治权利9年,没收财产20000元不变;2011年4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1)阿中刑减字第90号刑事裁定减刑1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9年,没收财产20000元不变。2013年1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3)阿中刑减字第4号刑事裁定减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9年,没收财产20000元不变(余刑至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执行机关阿克苏监狱于2014年4月17日以罪犯邱维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邱维成在服刑中的表现进行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维成能认罪服法,改造态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完成作业,成绩良好。同时,罪犯邱维成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2月获局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2年下半年,2013年上半年、下半年连续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三次;2013年3月、2013年7月(第二季度)获表扬二次;2013年10月、2014年1月获季度表扬二次。本院认为,罪犯邱维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维成准予减刑一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9年,没收财产20000元不变(余刑至二○一五年三月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莉审判员 周琳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