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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沧州忠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月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忠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月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民初字第451号原告沧州忠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有政,该公司总经理。企业地址沧州市运河区中心家园公建202室。委托代理人胡芳、黄丽敏,该公司职员。被告吴月起,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忠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月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忠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沧州忠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桂玲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德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