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19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栾江红犯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栾江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1949号罪犯栾江红,男,1992年8月5日出生,重庆市武隆县人,汉族。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武法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认定栾江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4年5月4日以罪犯栾江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栾江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栾江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3月8日起至2014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阮雪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