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巩民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原告曹平茹与贺金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巩民初字第1846号原告曹某某,女,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贺某某,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文川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应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