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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巩民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原告曹平茹与贺金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巩民初字第1846号原告曹某某,女,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贺某某,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文川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应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