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南刑执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代贵权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代贵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黔南刑执字第1606号罪犯代贵权,男,1966年8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赤水市河滨西路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2001年4月12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7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贵州省赤水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六个月;2007年4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贵州省遵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09年12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贵州省赤水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12年6月18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赤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代贵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10日至2015年5月9日止)。2014年5月1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代贵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能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贵权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