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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南商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吴晓华与陈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华,陈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南商初字第283号原告:吴晓华。被告:陈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华与被告陈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晓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吴晓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晓婷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楼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