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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州刑执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孔双金职务侵占罪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孔双金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伊州刑执字第00387号罪犯孔双金,男,锡伯族,1959年7月8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新疆XX县,现在新源监狱服刑。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2011)察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双金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11年5月2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执行机关新源监狱于2014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孔双金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受到记功2次,本次考核期内考核积分为589.5分,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履行。执行机关拟报减刑期八个月。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意见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缴款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孔双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双金予以减刑八个月。减刑后,该犯刑期止于2018年9月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平审判员 仝新山审判员 吾斯曼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瑀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