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民初字第28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新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与邱一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邱一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2833-1号原告新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城溪南环岛(区财政局大楼内)。法定代表人邱靖,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新策、潘毅孟,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一冲,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原告新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诉被告邱一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邱一冲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虽然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但在福建省永定县长期居住超过一年,案件应由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的租赁合同,被告归还租赁物,属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户籍所在地均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选择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并且被告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福建省永定县,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邱一冲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 海 华 城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铃宇(代)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