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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斗民三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杨成才与郭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才,郭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斗民三初字第230号原告杨成才,男,汉族,1983年10月12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堂村山水花城13栋1204房。委托代理人伍美琳,女,汉族,1989年3月21日出生,住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堂村山水花城13栋1204房,系原告杨成才妻子。被告郭敏,女,汉族,1968年11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裕城路13号楼4单园6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才诉被告郭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成才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成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成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杨成才负担。审判员  吴坤年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豪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