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高香菊与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丰网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香菊,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丰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153-1号申请执行人高香菊,男,汉族,1963年7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博文,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华丰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华伟,公司董事长。关于高香菊申请执行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丰网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汴民终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为: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高香菊生活费1633.2元及其垫付的养老保险金16292.41元,共计17925.61元。但被执行人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丰网业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开封松鹤网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丰网业有限公司的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17925.6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中阁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