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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陈绪辉与北京辛庄汇强外加剂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绪辉,北京辛庄汇强外加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0118号原告陈绪辉,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齐永亚,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辛庄汇强外加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辛庄村南500米处。法定代表人申伯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生,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北京辛庄汇强外加剂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绪辉与被告北京辛庄汇强外加剂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绪辉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绪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绪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绪辉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彭 宇代理审判员  凌小微人民陪审员  谷玉珍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