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廖辛付与被执行人廖道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辛付,廖道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廖辛付(又名廖辛富),男,1951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廖道章,男,1955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廖辛付与被执行人廖道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廖道章于2014年5月29日前已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完毕了拆除围墙、恢复水沟义务且交纳了诉讼费及执行费,现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先 有代理审判员 袁 巍 然代理审判员 李 世 武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黎芸杏(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