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行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刘挺不服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挺,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雁行初字第00056号原告刘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波,男,汉族。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定代表人王海玲,支队长。委托代理人王福庆,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宣法处案件审核科民警。委托代理人魏华斌,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宣法处案件审核科民警。原告刘挺不服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14年1月3日作出的编号61010018021699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经过协商,问题得到解决,诉讼目的达到为由,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杨栩代理审判员 郭瑶代理审判员 穆瑾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