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执行字第30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桂华与被执行人杨景辉、福建国贸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华,杨景辉,福建省国贸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308-2号申请执��人陈桂华,女,1951年8月30日出生,泉州市人。委托代理人蔡书榕、周颖颖,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景辉,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泉州市人。被执行人福建省国贸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刺桐东路东侧“国贸.凯旋花园”一层。法定代表人杨景辉,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陈桂华与被执行人杨景辉、福建国贸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闽民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桂华于2014年4月3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00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偿付1000万元,尚欠款项4000万元及利息,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偿还,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闽民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林两福执行员 陈志群执行员 郑敏山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赖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