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电法博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邵建全与廖桂坤、邵顺明、陈伟甫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建全,廖桂坤,邵顺明,陈伟甫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电法博民初字第41号原告邵建全,男,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县。被告廖桂坤,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电白县。被告邵顺明,男,汉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住电白县。被告陈伟甫,男,汉族,成年,住电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建全诉被告廖桂坤、邵顺明、陈伟甫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建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建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邵建全负担。审判员 杨迪进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建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