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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少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马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少民初字第118号原告马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海勋,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傅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