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中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胡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中刑初字第135号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帅,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4)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8日5时4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原路与伏牛路交叉口处时,与在此处转弯的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安人员接110报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经郑州市交警二大队认定:胡某某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未降低车速、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路口,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勘验笔录,年龄证明、归案经过、无前科证明、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被害人户籍证明及死亡证明、提取证明、110报警及120报警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胡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8日5时4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原路与伏牛路交叉口处时,与在此处转弯的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安人员接110报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经郑州市交警二大队认定:胡某某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未降低车速、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路口,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和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实了民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鉴定所检验意见书,证实杨某某死于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并附有被害人户籍证明及死亡证明。4、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胡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5、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在事故现场的胡某某抓获的情况。并附有110接警登记。6、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胡某某的个人身份信息。7、被告人胡某某对其犯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供认不讳。以上证据经质证,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本案被告人胡某某应在上述幅度内予以量刑。在量刑时,本院综合考虑以下情节:1、胡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2、胡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对被告人胡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淑慧人民陪审员  陈黔月人民陪审员  王太山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晓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