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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商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与赵宋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赵宋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6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组织机构代码:16959689—0,住所地:新泰市府前大街1278号。负责人刘君亮,该行行长。被告赵宋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与被告赵宋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高峰代理审判员  刘红阳人民陪审员  安文峰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