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初字第3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周良庄支行与吕德成、吕得银、吕克芳、吕克江、吕克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周良庄支行,吕得成,吕得银,吕克芳,吕克江,吕克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3117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周良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周良庄镇。负责人张玉珠,行长。委托代理人丁石磊,该行员工。被告吕得成。被告吕得银。被告吕克芳。被告吕克江。被告吕克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周良庄支行与被告吕德成、吕得银、吕克芳、吕克江、吕克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