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刑执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代金保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代金保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枣刑执字第1230号罪犯代金保,男,1954年5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苍山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苍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金保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止)。代金保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临刑一终字第192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4年5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代金保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1次、嘉奖1次。经审理查明,罪犯代金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3月,被监狱表扬1次、嘉奖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代金保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受到记功奖励的审批表等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代金保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金保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丽审判员 邵明伟审判员 刘广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