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下立预字第128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丁伟伟与丁伟伟、丁玉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丁伟伟,丁玉林,浙江和信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下立预字第1283-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环城北路4号。负责人:蒋顺根,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晓玲,该支行员工。被告:丁伟伟。被告:丁玉林。被告:浙江和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环城北路63号云天财富中心1605室。法定代表人:潘晓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诉被告丁伟伟、丁玉林、浙江和信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上述三被告在185000元范围内的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丁伟伟、丁玉林、浙江和信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连 卫 国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中华(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