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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初字第850号原告高某某,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游某某,女,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以与被告游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祖文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双杨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