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一法执字第39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黄玉鸣与中山市华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鸣,中山市华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执字第390-1号申请执行人:黄玉鸣,女,香港居民,现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香港居民身份号码×××3025()。委托代理人:吴健祥、陈渊明,、律师助理。被执行人:中山市华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林倩雅。申请执行人黄玉鸣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华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30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截止至2014年1月10日,本院已立案受理的以华创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计116件,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来函参与分配的案件1件。本院在统筹执行上述案件过程中,依法拍卖了华创公司名下位于中山市豪逸华庭第一期B19、B20号车位、第二期地下J61、J62号车位、第三期B型地下车库P039、V010、Q025、P050号、第三期B型B1-23A01房、2期16幢308房、3期D幢111房,扣划其部分银行存款,并扣留其在(2009)中一法执字第4351号案作为债权人应收取之执行款,共计3670161.07元。对于该执行款,本院在华创公司的债权人之间进行了分配,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了《关于中山市华创置业有限公司执行款的分配方案》,并向相关当事人予以送达。(2014)中一法执恢字第174号案件申请执行人黄学政、黄绮琳、黄允俞以及(2014)中一法执字第2460号案申请执行人朱银花向本院提出分配异议。本院已将该两案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分配异议书送达给其他未提出异议的申请执行人。(2010)中一法执字第893号案申请执行人陈曦提出了反对意见。后黄学政、黄绮琳、黄允俞于2014年5月9日以陈曦、华创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分配异议之诉,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452号。该案正由本院审理之中。另,华创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情况,本院已在分配方案中向华创公司的债权人予以告知。本院认为,关于对华创公司执行款的分配方案因当事人提出分配异议之诉而未能执行,在分配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本案债权应当终结本次执行,待分配方案生效后执行,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中一法执字第3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叶迟玖执行员 李劲松执行员 王 念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炳华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