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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4-05-3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魏古庄村村委会与吕二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阳县灵山镇魏古庄村村民委员会,吕二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民初字第384号原告曲阳县灵山镇魏古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小田,职务:村委会主任。被告吕二坡,男,成人,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曲阳县灵山镇魏古庄村村民委员会诉王志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曲阳县灵山镇魏古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阳县灵山镇魏古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苑雷英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光辉 关注公众号“”